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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蓄意栽赃谋复职,入户盗窃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26-05-09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昔日司机因试用期未过被辞退,竟对前雇主怀恨在心,妄图通过“贼喊捉贼”的戏码逼走现任司机,以此实现“返聘”目的,大冶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离奇盗窃案揭开了这场荒唐闹剧的真相。近日,随着法院法槌落下,被告人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5月,全某受雇担任被害人陈某某司机,因表现不佳在试用期后被辞退。看着陈某某聘用了新司机罗某某,全某妒火中烧,一心想取而代之。为达到逼迫陈某某辞退罗某某、重新聘用自己的目的,全某竟打起了“栽赃陷害”的歪主意。 

  同年11月至12月间,全某利用自己曾在前雇主家工作、熟悉其家庭作息时间及钥匙存放位置等便利条件,先后两次深夜非法侵入陈某某住宅,盗走价值共计1.5万余元的高档手机两部。第二次盗窃手机后,全某多次向罗某某打听陈某某现状、心态等,引起陈某某怀疑,随即报警。2024年12月4日,正欲销赃的全某在一家手机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面对铁证,全某如实供述自己两次入户盗窃、恶意栽赃他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检察官指出,全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底线,更暴露了其扭曲的价值观,其行为具有多重法律与社会危害性: 

  一是“入户盗窃”性质恶劣,入罪门槛低。根据规定,“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并窃取财物,即构成犯罪。全某深夜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属于严厉打击的情形。 

  二是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坏。全某并非生活所迫,而是为了争夺工作岗位,不惜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构陷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扰乱了正常的职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 

  三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终酿苦果。全某自以为计划天衣无缝,既通过盗窃手机并变卖获取非法利益,又能通过栽赃逼走竞争对手,以此机会试图重回工作岗位。殊不知其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依法对全某作出有罪判决,这不仅是法律的公正裁决,更是对全某的沉重警示。 

  【检察官提醒】 

  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一是求职择业要走正道,职场竞争应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凭借自身能力和素养获得工作机会,切勿因一时贪念、心胸狭隘触碰法律红线;二是广大用工家庭及个人,日常要加强住宅安全防范,妥善保管家门钥匙、贵重财物,切实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住宅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