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明知相关平台系非法网络赌博网站,仍注册成为平台代理,以“高回报、易操作、零门槛”为噱头,引诱他人注册成为会员并参与网络赌博。三人按照下线会员投注金额、流水比例获取平台返利与抽头渔利,形成推广—拉新—投注—分成的非法牟利链条,涉案赌资流水、参赌人数均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全部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关键证据,精准认定三被告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三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作出有罪判决。
承办检察官指出,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规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虽未搭建赌博平台,但其代理推广、招揽会员、抽成牟利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并非“简单兼职”“转发信息”,而是共同犯罪的重要环节。
检察官提醒:
1、网络赌博十赌九输,背后均为平台操控与资金盘骗局,极易导致财产损失、家庭破裂、借贷纠纷乃至违法犯罪。
2、转发链接、拉人下注、赚取佣金均属犯罪,切勿因蝇头小利充当赌博平台“帮凶”,一旦达到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3、发现网络赌博推广、代理、投注等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净化网络环境、守护财产安全。
网络非法外之地,赌博无侥幸空间。任何试图以互联网为掩护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