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肖某、许某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事情要从2021年5月说起。大冶某乡镇食品厂因为没有达到机械屠宰水平被撤销,当地生猪要屠宰就得去十几公里外的正规屠宰场。在当地经营猪肉销售的肖某、许某某等8人(其中1人另案处理,1人去世)凑在一起商量,觉得正规定点屠宰场手续多、路途远、成本高,便动起了歪心思,打算无证私自屠宰生猪对外售卖牟利。2021年6月至11月,他们在某养殖场购入75头生猪,在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生猪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私自屠宰对外销售,这一批猪肉销售额就达到21万余元,几个人平分获利。

尝到甜头后,2023年4月到6月,这些人再次抱团作案,又购入16头生猪私自屠宰售卖,销售额近4万元。两笔经营金额相加,非法经营总额高达25.29万元,共获利3.48万元。
其实早在2022年4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就已经发现他们无证私宰的违法行为,对团伙作出7万元的行政处罚,八人平摊缴纳了罚款。本以为接受行政处罚就能收手,可他们依旧抱有侥幸心理继续作案,最终在2025年5月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到案后六人均如实供述罪行,陆续向检察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只是私下杀猪卖,又没有卖病死猪肉,为什么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附近村民忍不住向检察官提问。
承办检察官现场给出解答:“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个人自家宰杀一两头生猪自己食用没问题,但只要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屠宰、对外销售,就必须取得定点屠宰资质。根据司法解释,私设屠宰点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要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刑事追责。”
“之前已经罚过款了,为什么不能一笔勾销?”被告人许某某也提出了疑问。
检察官解释道:“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你们两次连续无证私宰,经营数额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属于刑事犯罪,行政罚款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无证猪肉缺少官方检疫,还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
生猪屠宰并非“想杀就能杀”,营利性屠宰必须办理定点屠宰证照,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受过行政处罚不代表可以继续违规操作,反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数额达标将触发刑事立案。
商贩、消费者不要购买来源不明、无检疫印章的私宰猪肉,一旦发现非法私宰窝点,可以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