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5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对具有从重情形的醉驾犯罪
依法从重处理
国庆、中秋双节来临之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明确对具有从重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通过案例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驾驶人员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发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协作配合,依法办案、主动监督、全面履职,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全省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有的驾驶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知法犯法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进一步引导广大驾驶人员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黄冈麻城阮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某某,男,56岁,务农。
2019年6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麻城市公安局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2月18日,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麻城市夫子河镇某村路段时,公安民警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阮某某没有停车继续行驶,民警随后驾驶警车追逐让其停车,阮某某为逃避检查将车辆驾驶至夫子河镇某村后停车离开。当晚20时许,阮某某再次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99毫克/100毫升。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阮某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99毫克/100毫升,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驾车逃避检查,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且已有过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7月19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阮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30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意义】
驾驶员饮酒后驾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检查,接受处理,履行配合检查的法律义务,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选择逃避、阻碍检查,否则将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配合检查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有逃避、阻碍依法检查情节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的逃避、阻碍检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面临更重的刑罚。
荆州监利邱某某危险驾驶案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男,57岁,修理工。
2024年12月22日12时54分,邱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私自加装了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油箱的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沿监利市新沟镇陈埠渊路由西向东倒车,欲将汽车挪至名流大道停车位时,遇周某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名流大道由南向西左转弯至陈埠渊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34毫克/100毫升。经认定,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同时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还私自改装车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2月17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对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月26日,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决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意义】
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上路驾驶汽车,更不能酒后无证驾驶,否则依法从严处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因驾驶人不具有驾驶技能,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危害更大,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随州曾都彭某甲危险驾驶案
——醉驾造成事故指使亲友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甲,男,42岁,无业。
彭某甲分别于2024年9月17日晚餐时和18日凌晨3时过量饮酒。同年9月18日11时许,彭某甲驾驶小型汽车载着妻儿从随县环潭镇出发前往随州市城区,当车行驶至曾都区南郊办事处苏家寺村三组的通村公路时,撞上道路右侧的树木和电线杆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甲联系其弟彭某乙到事故现场顶包,彭某乙到达事故现场后报警。执勤民警进行现场勘查时,彭某乙向民警说明自己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民警发现异常,遂对彭氏兄弟进行批评教育,彭某甲向民警坦白了酒后驾车并造成事故的事实。经鉴定,彭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毫克/100毫升。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彭某甲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后让其弟彭某乙到事故现场顶包,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25年1月16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甲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驾驶员让亲友顶包或作虚假陈述,都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严重犯罪。
黄石大冶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为逃避法律追究二次饮酒,以查获后的酒精含量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54岁,某物业公司负责人。
2024年11月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进入某小区时与门禁设施发生碰撞,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遂报警。张某某将车停在小区后步行至某卖酒门店再次饮酒,约十五分钟后返回小区。执勤交警对其进行调查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49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报警后离开现场并再次饮酒,返回现场接受调查时辩解其事后饮酒,足以认定其再次饮酒是为了逃避处罚,应以其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2025年3月4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3月1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驾驶员饮酒后驾车造成事故遇到他人报警,千万不能因一时不理智选择逃避,更不能以再次饮酒来掩盖事前饮酒的事实。酒驾是严重违法行为,请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即使体内酒精含量超标系二次饮酒导致,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宜昌夷陵吴某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长距离逆向行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31岁,某单位职工。
2023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收费站进入沪蓉高速公路行驶,当晚23时39分从张太高速公路太平溪方向逆向行驶进入新坪互通,又从新坪互通逆向行驶进入沪蓉高速公路成都向,当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成都向1112km处时,将车辆停在快车道上休息。次日0时21分,民警接到两名司机报警后将其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04毫克/100毫升。经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高速上逆行距离为28公里、逆行时间42分钟,期间与47辆车迎面会车。
【处理结果】
2024年1月3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以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某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仍上高速公路上行驶,且逆向驾驶、驾驶时间长、行驶距离远,同时案发时为夜晚、能见度差;另警方接到两名过路车辆报警,其中一名报警人称差点被撞,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吴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1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罪名,依法对吴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9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吴某某予以判处。
【警示意义】
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对于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恶劣、危害性大的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醉酒程度较高在高速公路上长距离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