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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督,促检察监督效果提升

【字号:    】        时间:2023-03-27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日前大冶市人民法院在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公开宣判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决两名被告购买3000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资源。  


 

 

  2022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相约到大冶市保安湖捕鱼,二人先后购买了蓄电池、逆变器等器材,自己组装电捕鱼设备。98日晚,张某某李某某在保安湖水域主体湖捕鱼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经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实施非法捕鱼的地点位于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禁捕水域范围,使用的电捕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及时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当天的公开宣判中,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鱼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当地渔业生态资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当地水生态资源进行修复。鉴于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对二人作出前述判决。 

 

 

 

  在案发地公开宣判,旁听人员多为当地群众,让他们零距离感受庭审活动,收到了审理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应邀参加公开宣判的人民监督员代表吴新港说。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大冶人民检察院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一起案件,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强化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具有示范作用,对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不仅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完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处理和监督移送,同时也拓宽了检察机关监督线索来源,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侦查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起到积极作用,真正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