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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看听证员们怎么说!

【字号:    】        时间:2023-08-16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8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听证会,对大冶市司法局拟对涉罪人员适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措施调查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意见。听证会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熊良荣主持。
 
 
 

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决作出前,大冶市人民法院委托大冶市司法局依法对被告人的个人表现情况、社会背景、矫正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听证会上,被告人段某某所在地司法所人员汇报了调查评估情况,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派出所出具了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所在村组村民反映被告日常表现良好当地村委会及其家属也表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听证员就案件相关问题向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被告人进行了提问,经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名涉罪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被告人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同时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我同意对段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人大代表李文娟说。

人民监督员余训也表示,通过司法所的社会调查,证明对被告人段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不会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意对段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熊良荣感谢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向他们赠送书籍资料。他表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办理好事关社区矫正对象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切实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