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何某、吴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共谋盗窃某公司PLC元件,由吴某甲、吴某乙实施盗窃,何某、吴某某负责收赃。8月间,吴某甲、吴某乙3次作案,盗得价值43.6万余元的35组PLC元件并销赃。2024年5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何某四年六个月。然而一审法院因证据链不完整,仅认定何某构成盗窃罪,吴某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
面对判决与指控的分歧,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抗诉程序,提请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两级检察机关围绕“事前通谋”核心争议,通过提审原审被告人、复核关键证据等方式补强证据链,发现吴某甲、吴某乙销赃时向吴某某拍照确认、按其要求发货等细节,有力佐证吴某某参与事前共谋。
庭审中,检察官针对辩方对鉴定价值、取证程序的质疑,以专业资质证明、物价说明等证据逐一驳斥。最终,黄石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吴某某构成盗窃罪共犯,作出改判。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易娜表示,本案通过全面审查和证据补强,准确区分罪名,实现罚当其罪。此次成功抗诉彰显检察监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标杆,该院将持续强化法律监督,捍卫法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