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吃饭饮酒后,怀着侥幸心理驾车到一小区停车,车尾与小区门禁设施发生碰撞后,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发现张某某满身酒气,当即选择报警。
张某某见状,随即去附近朋友的商铺二次饮酒,企图制造停车后饮酒假象。当交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时,他矢口否认之前喝酒事实,辩称是刚刚才喝的。
但经过交警部门依法调取周边道路监控、询问多名证人等侦查措施,证明张某某企图混淆事实,逃避责任的目的,且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216.49/100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这意味着,张某某企图通过再次饮酒逃避处罚的行为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心存侥幸,务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交警检查,应积极配合执法,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被识破,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