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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用金包银首饰冒充纯金首饰诈骗获刑

【字号:    】        时间:2024-07-02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 7月2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22年12月的一天,无固定职业的熊某某因为赌博输了钱,急需搞点钱还账,这时,他的朋友雷某(另案处理)说他有一根项链可以拿到寄售行“活当”换钱用,以每克170元支付费用。随后,熊某某就将这条60克左右的项链拿到寄售行换了22600元钱,除了给雷某10000元钱外,其他的钱全部被熊某某赌博输掉。

所谓“活当”,就是不能破坏典当物品,对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还要赎回。到了赎当期限,寄售行老板在无法联系到熊某某的情况下,决定切割这些首饰以查看其真实成分。结果发现,这些首饰的内部全为银质,并非熊某某所声称的足金。至此,典当行老板意识到自己被骗而报警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3个月时间,熊某某先后9次以每克170元的价格从雷某处拿项链,后分别到大冶、黄石和武汉等地寄售行以活当的方式换钱,涉案金额达16.42万元,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其所典当的项链均为银合金项链,每克仅价值10余元。被抓获后的熊某某交代:“一般寄售行不会对项链进行破坏检验,都是用眼观、火烧的方式简单检验,所以就没有发现项链其实是金包银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亲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宜,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其涉及的金额巨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手法新颖。在此之前,“金包银”诈骗并不多见,而熊某某的这种诈骗方式更是让人防不胜防。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各寄售行老板在进行贵金属饰品交易、清洗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注意查验证件,避免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当遭遇诈骗和盗窃时,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