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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动不便? 把法庭搬进他所在企业!——大冶检法同台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字号:    】        时间:2023-12-08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127日,大冶市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方式被告人所在公司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企业员工、当地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
 
 

去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从大箕铺镇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到市内下午13时5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大箕铺镇交警七中队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致使赵某某受伤及无号牌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66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因伤病行走不便的身体状况,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基础上,检察官和法官决定将该案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把法庭“搬到”被告人所在公司就地开庭审理。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巡回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和法官现场以案释法,为大家上了一堂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使旁听人员充分认识到酒驾危害性。




通过此次“巡回审理+现场普法”模式,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真正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提高了政法机关在群众心中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实现了“审理一案、宣传一片、教育一群”的良好效果。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检法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危害大,切勿以身来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