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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冶三男子出国“淘金”参与诈骗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3-11-06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赌博活动已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借助网络技术进行,通过网络邀请、发展他人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犯罪分子本意不是靠抽取“台费”营利,赌博只是一种形式,如何吸引赌徒充值投注,才是他们的目的。

116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程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同时追缴以上三人违法所得三万八千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2021年2022年期间,被告人某、程某在老挝金三角特区一工业园内,通过网络赌博诈骗公司,采取在赌博群内当“托”以及在群聊中和国内赌客聊天培养感情,诱导国内赌客充值资金账号并下注的方式,通过控制后台开奖结果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虽然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以上,分别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20000元和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谢某、程某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逐步出现了犯罪窝点向东南亚国家,特别是缅北地区转移的现象。很多犯罪分子大肆在境内招募人员前往缅甸地区,而一些人一听到高额薪资报酬就动了心。”承办检察官表示,被告人某、程某明知道所谓的“境外高薪”工作可能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岂知缅甸不是致富“天堂”,境外也并非法外之地,轻信“出国淘金”,从事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