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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了200元钱的好处费,她给自己“换”来了七个月的刑期

【字号:    】        时间:2023-10-25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为了200元钱的好处费,她在明知道对方可能会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密码、手机等提供给对方转账使用,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涉案总流水高达104万元。

10月24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王某是山西晋中市人,出生于1972年12月,在广西防城港打工。今年3月底的一天,王某某和一个郭姓朋友闲聊时,告诉对方手头紧,有贷款需求。在郭某某的牵线下,4月2日,王某某坐车到了广东肇庆,4月5日,王某某将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全部提供给来联系的陌生人用于网络支付结算,并配合刷脸操作。该卡当天共入账金额104万元,现已查明电信诈骗被害人石某某、潘某某等人被骗资金41.8万元被转入该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法院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记不要报有侥幸心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从而引祸上身。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身份信息,此外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