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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影片《第二十条》观后感

【字号:    】        时间:2024-03-06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影片《第二十条》观后感

  

春节期间,我连续两次观看影片《第二十条》。

这一影片之所以如此吸引我,不仅缘于影片内容与我所从事的职业相关,更因为其“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主题引发了我的共鸣。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初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尔纳于19世纪中叶提出。其本意是指一项权利没有必要向侵害这一权利的行为屈服,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包含着一项防御性的反制权,即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进行反抗和驱逐的权利。这一理念体现在刑法上,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影片亦由此而得名。

    《第二十条》通过“一主”“两支”3个案例,艺术性地再现了家庭、社会、学校3个层面法理情间的纠葛问题,也让观众对刑法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与理解,并由此深刻认识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和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的人民检察官,要捍卫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不让法向不法让步,是何等的艰辛与不易。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张的是一种勇气,一种敢于担当的道义力量。这里的“法”代表的是社会公平正义,是凛然正气,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需要大力弘扬的社会正能量;这里的“不法”指的是邪恶、无道与残暴,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肆意践踏和无端侵害,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负因子、负能量。“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说到底就是要让正气压倒邪气,让社会充满正能量,让人间充满爱,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美好;而不是让坏人在社会上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把社会搞得乌烟瘴气,最终导致人人自危,好人怕坏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作为一句经典台词,先后在影片中两次出现,并分别从剧中人、王永强案的两任主办检察官吕玲玲、韩明口中说出。吕玲玲和韩明一起寻找证人王永强的残疾人妻子郝秀萍取证,遇村霸亲属逼郝签字、作伪证,且绑架其同样有残疾的幼女相要挟。郝为救丈夫、女儿,被迫跳楼。吕玲玲因此受牵连,被免去主办检察官职务,调离原业务部门。她有感而发,对韩明说这番话,以鞭策韩明继续查清案件真相、不向不法让步。

韩明作为挂职的主办检察官,在影片的高潮即片尾部分,检察机关就王案的定性和处理问题召开听证会时,他在发言中再次提及这一观点,则是源于自己的深刻教训和儿子的亲身经历。

韩明在基层检察院工作时,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公交车司机因制止在车上猥亵妇女的流氓,将流氓打伤,他以防卫过当定性,将公交车司机起诉到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回家后的公交车司机一次次上访,他一次次劝阻,还帮其找工作。后来,公交车司机在一次骑摩托外出上访时遭遇车祸身亡。在韩明看来,公交车司机被判刑和最后的意外身亡,是他一味让法向不法让步所致,是他心里永远的痛。

其子韩雨辰因出面制止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将学校教导处主任的儿子打伤。教导处主任报案,并一次次要求其子当面道歉,其子认为自己没有错,拒绝道歉,结果遭对方报复。火爆脾气的妻子在与教导处主任交涉时,将对方带倒,最终被行政拘留7天。

这两件事更坚定了他不能让法向不法让步的信心。在听证会上,他慷慨陈词:“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并认为王永强是在被村霸暴力逼债,经常遭殴打侮辱,其妻多次遭强暴的情况下,愤而与村霸对打,村霸欲前往车中取刀时,王永强用剪刀连捅村霸26下,最终导致村霸不治身亡的。他坚持认为,该案应定正当防卫,王永强不负刑事责任,应不予起诉。他的这些观点最终被参加听证会的领导、同事、人民监督员接受,王永强得以重获自由,回家和妻女团聚。公交车司机和其子的义举,同样最终得到被追认或被认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人民群众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不争的事实。

(刘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