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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双重追责!“毒狗肉案”宣判,2人被判刑并处10倍惩罚性赔偿!

【字号:    】        时间:2025-06-10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一人毒杀别人饲养的狗,并将“毒狗肉”进行贩卖;另一人明知是被毒杀的狗,仍然进行收购并出售。近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毒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再次彰显了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024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含有“三步倒”毒药丸食物在大冶市多个乡镇以投喂毒杀方式,盗窃农村土狗6只,销售给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将收购的土狗除了自己食用外,还将两只土狗出售,获利800元。202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从罗某某处查扣“三步倒”药丸16颗,9月20日,民警在叶某某住处查获死狗两只半。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毒狗肉”销售对象为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大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2名被告共同承担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2人共同支付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湖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检察官提醒】“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冶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警醒食品生产销售者合法经营,切勿以身试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还将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