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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来听听大家怎么说!

【字号:    】        时间:2024-04-28      

  本网讯(通讯员兰雨坤)4月2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就盛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易娜主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应邀出席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盛某甲和被害人盛某乙俩兄弟因一系列家庭琐事积怨已久。2023年9月10日,盛某甲(携带一把匕首,一把水果刀)在大冶殷祖镇某路口,与弟弟盛某乙和弟媳赵某某夫妻二人相遇,双方对视后发生对骂,赵某某上前对盛某甲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腿部踢了一脚,盛某甲还击,盛某乙上前帮赵某某与盛某甲对打,在互殴中,盛某甲从腰间掏出事前准备好的匕首,将赵某某的额头、上臂、腹部刺伤,赵某某受伤跑开,盛某甲欲继续追刺,被盛某乙压制墙角制止,盛某甲被压制后,用匕首朝盛某乙的背部连刺两刀,盛某乙随即抓住盛某甲手中的匕首与赵某某合力将盛某甲制服。经鉴定,盛某乙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冶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盛某甲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充分阐述了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并出示案件证据,播放了案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清晰、直观地向参会人员展示证据链,帮助其更充分了解案件经过。 

  随后,参会人员就盛某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发表了意见,认为被害人赵某某在发生口角时先动手,虽有一定过错,但在盛某乙和赵某某未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盛某甲先用匕首将赵某某刺伤,在盛某乙前去制止时,又将盛某乙刺伤,并造成盛某乙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防卫的最大限度,且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参会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辩解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将根据本次听证会的情况,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对结果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检察听证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感知度。下一步,该院将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常态化、规范化,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吸取意见,进一步拓宽听证范围、丰富听证形式,提升听证质效,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