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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检察院支持起诉,为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

【字号:    】        时间:2023-09-05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判了判了,检察官同志我收到判决书了

9月5日,大冶市某乡镇村民小乐(化名)高兴的给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打来电话,难掩激动的心情不断的感谢未检检察官“正是您的支持起诉给了我莫大的鼓励啊……”

2017年,小乐小美(化名)一起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生育小乐乐,小乐乐出生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23年4月,小美离家出走并以小乐乐并非婚生子女而拒绝支付抚养费。2023年6月,小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给付抚养费。在法院审理期间,小乐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未检部门高度重视,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资料、多方走访周围群众,全面调查小乐的家庭生活状况、父母实际抚养情况。据此检察官查明:小乐目前在家务农,小美离家出走后,自己独自抚养小乐乐确实存在困难。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的,属于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正当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在查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后,8月2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决定8月3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小美2023年4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小乐乐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小乐乐年满18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未检部门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维护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的有力武器,是彰显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检察官们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紧系民心,虽然小乐乐追索抚养费一案圆满解决,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脚步永远在路上。

检察官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更为开放,出现了试婚、同居、未婚先育等一系列社会现象,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持续增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也逐渐得到立法和社会的重视,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抚养费作为未成年人满足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更为重要,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小美给付原告小乐乐抚养费,切实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法律和公平的捍卫,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等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

但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选择缔结婚姻,孕育子女,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为未成年子女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