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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检察院:多部协同简易听证会,小案也可以这样办!

【字号:    】        时间:2023-04-27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我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这里我发自内心、真诚向您道歉,请您原谅。”黄某某边说边向被害人深深的鞠躬道歉。
 
 

近日,在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调解室内,在律师、听证员的共同见证下,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握手言和。最终,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好友卢某发生债务纠纷,在讨债过程中,黄某某一时冲动将卢某的母亲皮某某打伤(轻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这是一起轻微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具备刑事和解条件。

经过检察官多次调解,黄某某主动放弃债权,以此作为支付皮某某的人身伤害赔偿款,但被害人皮某某对此仍不予谅解,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如果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一定会申诉,如何做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




为此,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主动与控申部门检察官联系,邀请控申部门“提前介入”,启动矛盾纠纷部门协同化解机制,通过召开“简易听证会”的方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在听证会上,检察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皮某某之所以不谅解黄某某,并不是因为赔偿金数额问题,而是希望黄某某能当面真诚向她道歉,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针对被害人的诉求,两个部门的检察官从伤害行为的危险性、换位思考的角度等方面,从法理、情理进行释法说理,促使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向被害人深鞠躬真诚的表示歉意,并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皮某某和卢某也当场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并在刑事和解协议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小案件大民生,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同时兼顾了强化法律监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机结合。此案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了和解,使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在坚持办案底线的同时,提高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