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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公检法形成合力联手打击虚假诉讼

【字号:    】        时间:2022-12-15      

   本网讯(通讯员杨运红)12月15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根据该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柯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柯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根据黄石市、大冶市两级产业调整的工作要求,对大冶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政策性关停。4月21日,某乡镇政府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实际经营人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给予该公司自愿转型退出奖补资金524.907万元。6月22日,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拆除时,部分与该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群众阻止施工。当地政府遂组织群众代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人与柯某某、陈某某进行协商,签订还款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某公司达成了先行拨付300万元偿还债务,余款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再另行拨付的协议。

2019年4月,大冶市人民法院根据某公司涉及的另一案件当事人卢某某申请,从乡镇政府留存的某公司奖补资金224.907万元中,扣划194.907万元,乡镇政府留存某公司奖补资金30万元。

在此期间,柯某某为了套取部分大冶市人民法院扣划的194.907万元执行标的款,以及乡镇政府留存的奖补资金30万元,虚构债债务关系,书写了两份分别欠款30万元和欠款31万元的欠条。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柯某某分别与刘某某、汪某某串通,由刘某某、汪某某手持柯某某书写的“欠条”及事先准备好的民事起诉状,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某公司差欠刘某某30万元、汪某某31万元货款,以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套取法院划扣的执行标的款及乡镇政府留存的资金30万元。

2022年5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将柯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等涉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收到移送线索后,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并邀请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查,最终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柯某某和与其有亲戚关系的刘某某、汪某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大冶市人民法院扣划的某公司涉案执行标的款和乡镇政府留存的奖补资金60余万元。

2022年7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审委会经研究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22年8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刘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柯某某及其辩护人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柯某某、刘某某、汪某某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达到“情节严重”原判对柯某某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今年以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行民事监督法律职责,依法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使9人因虚假诉讼被判刑,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力维护了法治权威和司法公正。